江苏海洋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4
江苏海洋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各类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软件等,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免税申请、报关、商检、索赔、返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经费合理、高效使用,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学校向海关申请并获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价或同一品牌批量总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进口科教用品可以办理免税申请。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
1.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确实需要以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2.各教学科研单位要进行进口科教用品、厂商的调研工作,了解进口科教用品的性能、参数、配置等技术指标,以及厂商资质信用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
3.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设备的配置清单、技术规格、验收标准、技术培训等条款;商务谈判主要包括合同的最终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售后服务、索赔条款等。
4.招标或谈判工作结束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进口产品的国内代理供货商签订中文合同(即“采购协议”)。各教学科研单位须在技术附件上签字确认配置及技术参数。
第五条  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及外贸合同
1.学校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进口代理费等事项。
2.各教学科研单位不得擅自和境外厂商签订外贸合同并向海关申请免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具体责任人自行承担,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科教用品免税证明的办理
1.科教用品免税是国家对教育、科研事业的特定减免税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界定。凡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科教用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学校向辖区海关或其主管单位申报,购买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必要时需配合共同去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海关批复后出具“科教用品免税证明”。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各教学科研单位需另付关税及增值税款。
第七条  验收和索赔
1.到货前,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准备完成进口科教用品有关实验室的安装条件,到货后及时办理安装调试、验收事宜。
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破损或设备运行问题,要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备忘录。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及时通知供应商及外贸代理公司,并根据进口代理合同的约定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3.属于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科教用品,开箱前还须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共同开箱验收,各教学科研单位切不可擅自打开包装。
第八条  固定资产入库
采购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及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
1.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接受海关的监管,仪器设备类的监管期为三年,监管年限自产品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海关定期对辖区监管期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检查。
2.申请免税的科教用品只限定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应存放在海关核定的固定地点,需要变更存放地点和用途的,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报海关审批,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违反海关有关规定,将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全面管理责任,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在监管期限内,需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按照海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全校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