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1.单台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向全校开放共享,否则学校将进行合理调配。在满足校内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使用效益。免税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 申请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教学、学科和科研的实际需求,在保证购置经费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须进行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并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 1.采购必要性、重要意义和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使用和管理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种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5.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性及校内外的共享方案。6.经济效益和风险预测分析。 第六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申购单位编制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且为高级职称)进行论证。单台(套)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设备,论证专家还应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2.申购单位提交采购申请书(含可行性论证报告)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并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3.单台(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设备,还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执行学校及上级部门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程序。 第八条 校内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做好条件建设、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准备工作,仪器设备能及时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试用合格后,由申购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申购论证小组成员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主要内容有: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状况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和附件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4.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5.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6.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完成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归档工作。7.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共同核准后,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8.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各单位应配备有一定经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1.解决技术问题,承担一般保养维修任务,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仪器设备使用范围和服务范围。 2.完成在仪器设备上的各项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性任务,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细则。4.做好所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故障及维护、维修记录,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和报表。 5.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维护或报请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6.负责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应认真做好接替人员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 1.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报告、采购工作记录、采购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3.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4.维修报价查询等资料及与厂商来往函件。5.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第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追究当事人及设备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需要拆改或分解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维修。对责任事故造成的问题,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鉴定设备损坏情况、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坚持“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满足教学、科研使用需求情况下,必须开放共享,开展校内、校外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各教学科研单位可结合调研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其收入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条 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提出调拨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进行校内统筹调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报废。 第二十二条 对因长期使用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申请降值使用。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按照学校相关考核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评优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学校教学、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和实力体现。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支撑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效益,促进实验技术队伍、设施建设、仪器设备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范,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第四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室绩效考核,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与分析能力,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鼓励发挥特色和优势,为学生开放、开设第二课堂。第六条 完成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计量和标定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使用和开发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保证使用效益。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三章 体制与组织管理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校、二级单位、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二级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实验中心是二级单位实验室管理部门。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校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机构。学校实验室重大工作事项,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审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含7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实验室管理职责为: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2.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3.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设置与重大调整、实验室安全等问题。4.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5.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重大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6.审议、评定校级教学实验平台,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教学实验平台。指导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7.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进行审议和决策,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8.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建议。9.审定各类实验室评优评奖工作。第九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为:1.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实验中心设置与管理、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3.配合科研和学科管理等部门、单位做好校科研、学科、服务等平台的建设工作。4.负责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购置、自制、运行、维修、报废、考核等管理。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及平台建设与管理。6.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考核与监督管理等工作。7.负责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和管理。8.负责实验室各类信息统计、报送工作。9.负责组织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教学实验平台管理工作。10.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及编制核定工作。11.负责实验室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奖等工作。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中心制管理。二级单位可根据学科和教学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实验中心,中心下设若干实验室。鼓励跨单位、跨学科建设开放、共享实验室。1.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应由素质高、能力强、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1)实验中心主任职责为: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等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实验计划、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实验室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工作总结与考核工作;实验室安全建设、监督与检查等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组织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维修、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建立实验中心工作档案。(2)实验中心主任聘任实验中心主任由各二级单位择优推荐,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000万元且年实验教学人时数超过80000人时的实验中心,可配副主任1名。(3)实验中心主任考核实验中心主任实行工作量补贴。实验中心主任须接受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工作量核算和续聘的主要依据。2.实验中心其他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人员业务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定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设置与建设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设置、调整、更名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变更由二级单位自定,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本着合理设置、统筹建设、分步实施、注重效益原则,安排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严格管理。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方式。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鼓励与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共建共享实验室。鼓励引进外资,建立对外开放实验室。第十五条 鼓励申请建设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平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第十六条 学校保证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安排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等。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接受上级、校职能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考核评估。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环境、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环境、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并定期组织检查防污染、防火、防爆、防辐射、防毒、防盗、防事故、防鼠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等管理。第二十条 应建立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绩效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建设水平,科学规划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促进实验室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实验室建设投入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经费10万元及以上,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审议通过并发文,或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1.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2.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3.其他可用于实验室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项目申请范围1.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等。2.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3.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开发。4.其他需要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第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1.统筹兼顾、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管理、绩效考核。2.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规划要求,与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目标一致。3.优先支持以下类别项目:(1)优势和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项目。(2)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公共实验资源建设项目。(3)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的建设项目。(4)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项目。4.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与校内现有实验室重复。5.具有稳定的实验工作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6.新增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立项管理。7.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管理和项目建设绩效,是新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1.立项申请。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单位实际需求,按要求组织编制并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立项审批。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审定,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实施;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发文实施。第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1.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经费,签订建设任务书,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的直接管理者,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提供条件,保障项目按计划完成。3.项目负责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1)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根据任务书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配合职能部门完成验收工作。(2)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4.项目经费管理 (1)经费使用。立项项目的建设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经费预算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建设管理费。学校配套一定数额的立项项目建设管理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用于支付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考核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等。5.项目验收(1)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其他验收所需材料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2)验收评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每年公布一次验收结果。 6.项目变更、延期和终止。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延期或终止实施,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审定。涉及改造工程变更,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7.项目需要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提交申请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再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否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予报账。8.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 管理措施1.工作量补助。项目实施的工作量补助,根据校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2.项目考核。项目完成验收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项目使用效益进行跟踪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实验室管理考核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单位申报项目时将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延期和终止项目建设,或建设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3.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建设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同时扣除相应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补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仪器设备到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2)仪器设备功能或服务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闲置。(3)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造成闲置或损坏。(4)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或闲置。(5)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第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 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
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综合管理水平和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益,有效支撑教学、学科、科研与社会服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范围 各教学单位教学实验中心。 第三条 绩效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坚持“效益、开放、共享”导向,促进实验室绩效不断提高。 第四条 绩效考核组织1.绩效考核实行教学单位自评、学校考核相结合的二级考核制度。 2.学校成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7人(含7人)以上组成的绩效考核工作组,开展校级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等级1.实验室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2.实验室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综合管理,实验室资源利用率,实验室安全,实验教学四部分,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学校可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各部分权重。3.绩效考核等级根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 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六条 教学单位自评1.各单位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本单位实验中心进行绩效考核自评。2.绩效考核自评于每年12月进行,考核结果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逾期不报视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等级不合格。 第七条 学校考核1.学校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组听取教学单位汇报、审阅相关材料,结合实验室日常检查、现场考查等情况,经过质询和答辩,根据《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对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2.学校绩效考核组于每年12月或次年1月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第八条 考核结果应用1.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指标。2.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核优良的实验室,将给予优先或重点投入;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减少甚至停止投入,并限期整改。3.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验中心,其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统一扣除10%,实验中心主任工作量补贴扣除50%。第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 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涵1实验资产利用率 1.1实验室利用率 实验室利用率= ,其中:实验室容量= ,每生占有面积标准:计算机房为1.5平方米/生,其它实验室为3.5平方米/生;计算机房额定课时数为32周×4.5天×6小时=864小时/年;基础、专业基础实验室额定课时数为32周×4.5天×(6-1)=720小时/年;专业实验室额定课时数为32周×4.5天×(6-2)=576小时/年1.2仪器设备利用率(不含大型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 ,其中:仪器设备总课时数:所有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的课时数之和;单台件额定课时数:计算机和语音设备额定课时数为864×80%=691小时/年;基础实验室设备额定课时数为720×80%=576小时/年;专业实验室设备额定课时数为576×80%=461小时/年1.3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单台件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其中: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使用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有效共享机时×1.2参加计算;额定机时:40万元以下设备的定额机时为500小时/年;40万元以上设备的额定机时为300小时/年。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1.4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率 大型设备共享率= 共享仪器设备以上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准1.5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使用率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使用率= 2实验室综合管理 2.1实验室队伍建设 有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本科学历人员占专职人员数的80%以上);队伍结构合理(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占专职人员数的20%以上);有切实可行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年培训率大于25%);有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2.2实验室运行 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每年有工作总结,对实验室目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能认真分析和总结;实验室档案材料齐全;统计报表完整、上报及时2.3实验室安全 实验室安全等相关制度上墙;有实验室信息牌;安全标志张贴规范齐全;安全考试通过率100%;有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检查记录齐全;危化品管理规范,台账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使用有记录2.4实验室环境卫生 实验室检查记录齐全;仪器设备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整洁2.5实验室帐物相符率 仪器设备管理:抽查20台(套),检查设备帐物相符率,其中10台以物对帐,10台以帐对物;低值品、消耗品和材料管理:抽查10台(套),检查帐物相符率2.6仪器设备完好率 抽查10台(套)设备完好率(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使用记录;设备维修记录2.7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率 年度立项建设项目总经费执行率;年度合同验收情况;年度建设项目验收情况2.8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设备完好率;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总数小于10台(套)的全查,大于10台(套)(含10)的抽查10台(套)2.9自制、自修仪器设备 自制仪器设备记录;自修仪器设备记录 2.10实验室管理研究成果 发表实验室管理研究论文;申报实验室管理研究课题2.11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 申报和建设省级、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虚拟教学中心等建设项目情况3实验教学25分 3.1实验教学管理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课安排表、实验开设记录、实验报告、工作日志等资料完整;实验准备充分、指导认真;有考试考核制度,学生实验报告按要求存档3.2实验项目开出率 实验开出率= 3.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开出率 实验项目开出率= 3.4开放实验 有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与措施;开放的实验室项目数占总实验项目数的百分比3.5人才培养活动 实验室承担学生创新活动、学科竞赛及获奖情况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江苏海洋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各类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软件等,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免税申请、报关、商检、索赔、返修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为保证经费合理、高效使用,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学校向海关申请并获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价或同一品牌批量总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进口科教用品可以办理免税申请。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1.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确实需要以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2.各教学科研单位要进行进口科教用品、厂商的调研工作,了解进口科教用品的性能、参数、配置等技术指标,以及厂商资质信用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3.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设备的配置清单、技术规格、验收标准、技术培训等条款;商务谈判主要包括合同的最终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售后服务、索赔条款等。4.招标或谈判工作结束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进口产品的国内代理供货商签订中文合同(即“采购协议”)。各教学科研单位须在技术附件上签字确认配置及技术参数。第五条 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及外贸合同1.学校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进口代理费等事项。2.各教学科研单位不得擅自和境外厂商签订外贸合同并向海关申请免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具体责任人自行承担,学校给予严肃处理。第六条 科教用品免税证明的办理1.科教用品免税是国家对教育、科研事业的特定减免税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界定。凡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科教用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学校向辖区海关或其主管单位申报,购买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必要时需配合共同去海关办理相关手续。2.海关批复后出具“科教用品免税证明”。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各教学科研单位需另付关税及增值税款。第七条 验收和索赔1.到货前,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准备完成进口科教用品有关实验室的安装条件,到货后及时办理安装调试、验收事宜。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破损或设备运行问题,要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备忘录。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及时通知供应商及外贸代理公司,并根据进口代理合同的约定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3.属于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科教用品,开箱前还须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共同开箱验收,各教学科研单位切不可擅自打开包装。第八条 固定资产入库采购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及付款手续。第九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1.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接受海关的监管,仪器设备类的监管期为三年,监管年限自产品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海关定期对辖区监管期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检查。2.申请免税的科教用品只限定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应存放在海关核定的固定地点,需要变更存放地点和用途的,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报海关审批,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违反海关有关规定,将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全面管理责任,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在监管期限内,需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按照海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全校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进行检查。第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 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江苏海洋大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解决和完善教学、科研需要的特殊仪器设备,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鼓励和激发教职员工创新能力,节约教学经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研制以及对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改造。第三条 经鉴定技术先进、使用效益显著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第二章 立项原则第四条 申报立项的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市场上又没有现成可供采购的仪器设备。2.市场虽有现货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改造)可以节约经费,或者市场现有产品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自制(改造)设备在质量、性能上优于同类产品。3.自制设备外观精美大方,质量符合相关产业技术要求,性能安全可靠,并给予同类产品一致的质保承诺。4.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审计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立项组织、管理和验收。第六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单位落实制作人员、经费、进行专家论证后,提交立项申请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立项审批1.总价在5万元以下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2.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专家组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4.总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专家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八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实行审计制,通过立项审批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校审计处对自制(改造)项目中的材料构成、价格、设计费、制作费等的合理性进行预审计。经过预审计的立项项目,方可实施。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通过合格验收后,审计处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通过决算审计后可入库报账。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九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价格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原材料价格、设计制作费、劳务费、安装调试费和合理损耗费等,各种原材料价格都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第十条 仪器设备自制和改造过程中的损耗和备用件,原则上不超过原材料总价的5%,损耗和备用件部分以购置原材料方式计入成本,结余的原材料和配件留作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使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配件和原材料购置,按学校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配件和材料可以先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数量与程序根据项目进度和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总的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预算的80%。第十二条 自制批量仪器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样机使用一个月后,各项技术指标和稳定性均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批量自制。第十三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应按进度实施,因故需要延期完成,须做书面说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第十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实施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第十五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达成协议。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项目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指派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十六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完成后,应及时投入试用,试用期须在一个月以上,并做好试用记录,试用期性能稳定,可申请合格验收。第十七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制作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通过合格验收后,经决算审计可办理入库报账,项目技术资料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保存。第五章 奖惩办法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学校按以下办法奖励:1.列为单位实验室绩效考核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指标。2.根据自制(改造)仪器设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学校可推荐申报相关项目和奖项。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学校鼓励进一步研究、开发,推进产品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 对因失职行为而使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研制终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第二十二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研制失败,或不能通过验收,视情况做如下处理:1.部分指标达不到验收要求时,限期改进。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酌情扣除部分劳务费和设计制作费。2.50%以上指标达不到验收要求,且限期改进后仍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视为项目研制失败。研制失败项目,项目撤销申请经制作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根据项目经费额度,逐级上报审批,并酌情扣除劳务费和设计制作费。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由制作单位或个人自负研制材料费的0-50%。所购置的配件和材料,纳入实验室材料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奖惩,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专家组审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与各种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并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教学科研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在单位分管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对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改造、调拨、报废的全过程管理,涵盖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账务管理。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单价低于10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七条 单台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无论来自何种经费或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等的仪器设备,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并根据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 无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采购。第十一条 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1.申购单位编制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不少于5人且均为高级职称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单台(套)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专家还应有不少于2人的高级职称校外专家。2.申购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含可行性论证报告)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并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批准。3.单台(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空调等)及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械等)的购置应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在填报设备购置计划时,要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用途等内容。 第十四条 自制或改造仪器设备也应纳入计划管理,并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第四章 仪器设备采购与验收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1.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计划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购置规程按照学校相关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规定执行。2.在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所有货款原则上一律不得预付,如有特殊情况应由使用部门出具说明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批准后,由使用部门履行借款手续,待仪器设备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相应的冲账手续。3.原则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外签订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货合同,任何个人无权对外签订购货合同(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可参照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1.仪器设备到达学校后,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签收,并会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供方进行外观验收和开箱及数量清点,如有短缺、破损,应及时记录留证,以便索赔;符合拒收条件的,应及时拒收。单方私自开箱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2.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配合并接受安装与使用维护培训。安装调试及培训工作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况,应及时记录留证。3.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初步验收及试用工作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试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用户初步验收并试用完毕后,填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合同项目验收申请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合同中有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各教学科研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场参与验收。4.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以便设备购置管理部门在规定验收限期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对拖延时间、超越期限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需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商检及相关部门进行商检。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入库和报账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在一周内到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将相关单据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经费来源协调相应人员办理冲账或付款手续。经费未纳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的项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办理入库及报账手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1.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设备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总账,各教学科研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组织抽查。 2.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全面负责,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对所购置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建账、建卡,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所有捐赠、调入、购置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统一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账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应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加强维护、维修,重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开发和拓展,提倡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各教学科研单位有权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维护、维修、保养要求。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护保养和检查维修等情况。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进行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分档分级使用,注意功能的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微机管理,注重网络安全,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不得在仪器设备配套微机上使用与该仪器设备功能无关的软件,不得访问无关网站,以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应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放共享,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应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同时应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雷、防锈、防腐蚀、防鼠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特殊用途设备(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及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各教学科研单位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第六章 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 第三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和保养,是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一条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各种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需要外出维修的,必须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教学科研单位领导批准,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安排维修。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为辅原则。维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根据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和上一年度使用情况由学校单列划拨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全校统筹使用。仪器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科研或承担对外服务任务的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应的项目经费或服务收入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维修范围的界定和维修费用支出1.单台(套)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小修和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费用从单位维持费中支出。 2.单台(套)维修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落实,费用由校维修经费中支出。 3.单台(套)维修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经费计划方案,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费用可从维修经费或设备费中支出。 4.单台(套)维修费用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执行,费用可从维修经费或设备费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维修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否则不得随便拆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 第三十六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与设备供应商联系协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如果设备供应商不能按合同及时提供服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介入、协调并对供方进行处置。第七章 仪器设备借用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借用仪器设备,须提交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借用申请,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出借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有技术人员随机负责。借用单位或个人要爱护并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归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根据情况购置保险后借用。若有损坏,借用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四十条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领导批准,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借用方签订借用协议书并交付一定的使用费。使用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当年教学设备费。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和学生因工作、学习需要借用,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按时归还。归还时,设备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借用人应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出国学习人员离开本单位之前,应及时归还所借仪器设备,否则不予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调拨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调拨原则 各教学科研单位对闲置、多余、使用率不高或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教学科研单位内,后教学科研单位外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调拨审批1.各教学科研单位内部调拨,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教学科研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经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将调拨明细表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各教学科研单位之间调拨,由教学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第九章 仪器设备报废 第四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论证与审批工作,报废手续办理及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中尚有使用价值的部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回收用作其它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备件。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1.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耐用期已过,性能已不能达到最低技术指标,且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2.仪器设备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原值或接近现行市价的。 3.仪器设备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4.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1.原值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交由校资产管理部门执行。2.原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由校资产管理部门执行。3.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如因事故报废,必须详细说明事故原因。对人为过失造成的损坏,应追查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赔偿办法处理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十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章 仪器设备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者要追究责任。对损坏或丢失事故可作内部处理的,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并处理。第五十二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还应附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2.不遵守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设备管理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7.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第五十四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3.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4.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5.最低赔偿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损失额度的50%。第五十五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2.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和不可抗力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第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原则: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复费用。 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无法修复报废的,以整机价格酌情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5.损坏或丢失低值耐用品,赔偿价格按重新购置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计算。6.损坏或丢失民用性很强的设备及器材,如摄像机、数码相机、电视机、投影仪、电脑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7.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器材被损坏丢失,情节极为严重的,除责任赔偿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适当扣发岗位津贴及奖金。事故责任不是一人者,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损失。第五十七条 赔偿处理:1.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分管领导核准。 2.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3.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核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明,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偿还。第五十九条 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具《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单》,由当事人到财务处交纳赔偿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六十条 赔偿款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交款凭证及时注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24
2020/03
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 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
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的基本保障条件。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建立正常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第三条 绩效考核组织1.绩效考核实行教学单位自评、学校考核相结合的二级考核制度。2.学校成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7人(含7人)以上组成的绩效考核工作组,开展校级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各二级单位由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自评工作。第四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等级1.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2.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使用机时,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管理工作等六部分。学校可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需求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各部分权重。3.绩效考核等级根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 分(含90 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 分(含70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五条 教学单位自评1.各单位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完成本单位绩效考核自评。2.教学单位绩效考核自评于每年12月进行,考核结果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逾期不报视为绩效考核等级不合格。第六条 学校考核1.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组审阅相关材料,结合日常检查、现场考查等情况,根据《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对各教学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2.校绩效考核工作组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20%(单价40万元以上的属于必查仪器设备)。3.全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上报校领导并公示。4.学校绩效考核组于每年12月或次年1月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1.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列入各单位实验室年度考核指标。2.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对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奖励、优先或重点投入。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减少甚至停止投入,并限期整改。3.对考核中发现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单位,作为考核不合格处理,学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该单位实验室建设投入。第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01
2017/12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二)学校专项实验室建设资金;   (三)学校预算内实验室建设资金;   (四)自筹实验室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申请范围   (一)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等;   (四)实验技术开发与自制设备;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拨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绩效跟踪”的原则。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学校发展要求,并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三)优先考虑优势重点学科、主干专业和新建本科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的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的项目。申报项目不得与校内现有实验室和设备低水平重复。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五)实验室建设项目新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获得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立项管理。   (六)以学校正式批准的建制实验室或筹建实验室为单位申报;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不得申报新的校内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七)各单位已完成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立项申请。每学期初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审核盖章后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中如有大型设备,按《淮海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规程》(淮工院发〔2016〕135号)的要求认真执行。   (二)项目审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开评审。根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实施。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需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确定建设任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和经费,填报《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进行建设任务书统一评审,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其中一份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进行建设。   (四)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各申报单位按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并负责统一汇总材料。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备案。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开支计划、提交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建设应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任务书实施。 2.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的具体管理者,其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3.项目因故中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项目验收与评估 1.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进行书面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并将所有材料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建设单位验收结论确认后,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组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实行年度统一公布验收结果。凡效益不明显或未提交效益分析报告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对于资金使用绩效突出的建设项目可推荐申报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3.项目完成一年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仪器设备利用率;实验开出率,含实验项目的新开或改造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仪器设备完好率;功能开发与实验方法创新;维护与管理等。 4.凡立项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对其运行绩效连续跟踪考核三年以上。   (四)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有关建设部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接受检查评估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含学院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和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用项目代码,严格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   (二)实验室项目建设费。   实验室建设费主要是建设单位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改造(主要是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布局调整等工程费用)、人文环境建设(如宣传栏、标牌、规范化制度牌等)等。实验室改造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人文环境建设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   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配套一定数额的建设管理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管理,用于支出由学校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分别按照《淮海工学院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淮工院发〔2016〕134号)和《淮海工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修订)》(淮工院发〔2014〕190号)执行。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考核发现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立项,同时扣除相应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设备进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二年而闲置的。 5.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6.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新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