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4
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建设水平,科学规划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促进实验室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实验室建设投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经费10万元及以上,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审议通过并发文,或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
1.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2.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3.其他可用于实验室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申请范围
1.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等。
2.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
3.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开发。
4.其他需要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1.统筹兼顾、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管理、绩效考核。
2.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规划要求,与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目标一致。
3.优先支持以下类别项目:
(1)优势和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项目。
(2)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公共实验资源建设项目。
(3)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的建设项目。
(4)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项目。
4.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与校内现有实验室重复。
5.具有稳定的实验工作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6.新增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立项管理。
7.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管理和项目建设绩效,是新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
1.立项申请。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单位实际需求,按要求组织编制并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立项审批。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审定,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实施;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发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经费,签订建设任务书,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的直接管理者,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提供条件,保障项目按计划完成。
3.项目负责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根据任务书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配合职能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2)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4.项目经费管理
  (1)经费使用。立项项目的建设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经费预算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2)建设管理费。学校配套一定数额的立项项目建设管理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用于支付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考核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5.项目验收
(1)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其他验收所需材料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验收评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每年公布一次验收结果。
6.项目变更、延期和终止。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延期或终止实施,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审定。涉及改造工程变更,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7.项目需要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提交申请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再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否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予报账。
8.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管理措施
1.工作量补助。项目实施的工作量补助,根据校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2.项目考核。项目完成验收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项目使用效益进行跟踪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实验室管理考核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单位申报项目时将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延期和终止项目建设,或建设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
3.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建设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同时扣除相应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补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仪器设备到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
(2)仪器设备功能或服务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闲置。
(3)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造成闲置或损坏。
(4)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或闲置。
(5)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