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0-03-24
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学校教学、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和实力体现。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支撑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效益,促进实验技术队伍、设施建设、仪器设备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范,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室绩效考核,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与分析能力,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鼓励发挥特色和优势,为学生开放、开设第二课堂。
第六条  完成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计量和标定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使用和开发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保证使用效益。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校、二级单位、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二级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实验中心是二级单位实验室管理部门。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校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机构。学校实验室重大工作事项,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审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含7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实验室管理职责为: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2.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设置与重大调整、实验室安全等问题。
4.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5.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重大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
6.审议、评定校级教学实验平台,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教学实验平台。指导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
7.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进行审议和决策,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
8.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建议。
9.审定各类实验室评优评奖工作。
第九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1.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实验中心设置与管理、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
3.配合科研和学科管理等部门、单位做好校科研、学科、服务等平台的建设工作。
4.负责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购置、自制、运行、维修、报废、考核等管理。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及平台建设与管理。
6.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考核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7.负责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8.负责实验室各类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9.负责组织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教学实验平台管理工作。
10.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及编制核定工作。
11.负责实验室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奖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中心制管理。二级单位可根据学科和教学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实验中心,中心下设若干实验室。鼓励跨单位、跨学科建设开放、共享实验室。
1.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应由素质高、能力强、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
(1)实验中心主任职责为:
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等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实验计划、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实验室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工作总结与考核工作;
实验室安全建设、监督与检查等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组织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维修、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
建立实验中心工作档案。
(2)实验中心主任聘任
实验中心主任由各二级单位择优推荐,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000万元且年实验教学人时数超过80000人时的实验中心,可配副主任1名。
(3)实验中心主任考核
实验中心主任实行工作量补贴。实验中心主任须接受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工作量核算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2.实验中心其他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人员业务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定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置与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设置、调整、更名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变更由二级单位自定,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本着合理设置、统筹建设、分步实施、注重效益原则,安排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方式。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鼓励与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共建共享实验室。鼓励引进外资,建立对外开放实验室。
第十五条  鼓励申请建设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平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第十六条  学校保证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安排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等。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接受上级、校职能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环境、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环境、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并定期组织检查防污染、防火、防爆、防辐射、防毒、防盗、防事故、防鼠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等管理。
第二十条  应建立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