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4
江苏海洋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1.单台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向全校开放共享,否则学校将进行合理调配。在满足校内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使用效益。免税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  申请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教学、学科和科研的实际需求,在保证购置经费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须进行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并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
    1.采购必要性、重要意义和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使用和管理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种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性及校内外的共享方案。
6.经济效益和风险预测分析。
    第六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申购单位编制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且为高级职称)进行论证。单台(套)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设备,论证专家还应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
2.申购单位提交采购申请书(含可行性论证报告)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并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单台(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设备,还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执行学校及上级部门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程序。  
    第八条  校内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做好条件建设、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准备工作,仪器设备能及时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试用合格后,由申购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申购论证小组成员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主要内容有: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状况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和附件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5.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
6.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完成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归档工作。
7.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共同核准后,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8.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各单位应配备有一定经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解决技术问题,承担一般保养维修任务,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仪器设备使用范围和服务范围。
    2.完成在仪器设备上的各项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性任务,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细则。
4.做好所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故障及维护、维修记录,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和报表。
    5.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维护或报请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6.负责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应认真做好接替人员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
    1.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报告、采购工作记录、采购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
4.维修报价查询等资料及与厂商来往函件。
5.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第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追究当事人及设备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需要拆改或分解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维修。对责任事故造成的问题,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鉴定设备损坏情况、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坚持“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满足教学、科研使用需求情况下,必须开放共享,开展校内、校外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各教学科研单位可结合调研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其收入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条  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提出调拨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进行校内统筹调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报废。
    第二十二条  对因长期使用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申请降值使用。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按照学校相关考核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评优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