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01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二)学校专项实验室建设资金;

  (三)学校预算内实验室建设资金;

  (四)自筹实验室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申请范围

  (一)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等;

  (四)实验技术开发与自制设备;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拨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绩效跟踪”的原则。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学校发展要求,并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三)优先考虑优势重点学科、主干专业和新建本科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的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的项目。申报项目不得与校内现有实验室和设备低水平重复。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五)实验室建设项目新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获得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立项管理。

  (六)以学校正式批准的建制实验室或筹建实验室为单位申报;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不得申报新的校内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七)各单位已完成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立项申请。每学期初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审核盖章后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中如有大型设备,按《淮海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规程》(淮工院发〔2016135号)的要求认真执行。

  (二)项目审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开评审。根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实施。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需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确定建设任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和经费,填报《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进行建设任务书统一评审,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其中一份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进行建设。

  (四)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各申报单位按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并负责统一汇总材料。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备案。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开支计划、提交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建设应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任务书实施。

2.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的具体管理者,其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3.项目因故中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项目验收与评估

1.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进行书面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并将所有材料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建设单位验收结论确认后,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组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实行年度统一公布验收结果。凡效益不明显或未提交效益分析报告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对于资金使用绩效突出的建设项目可推荐申报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3.项目完成一年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仪器设备利用率;实验开出率,含实验项目的新开或改造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仪器设备完好率;功能开发与实验方法创新;维护与管理等。

4.凡立项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对其运行绩效连续跟踪考核三年以上。

  (四)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有关建设部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接受检查评估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含学院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和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用项目代码,严格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

  (二)实验室项目建设费。

  实验室建设费主要是建设单位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改造(主要是实验室内部水电改造、布局调整等工程费用)、人文环境建设(如宣传栏、标牌、规范化制度牌等)等。实验室改造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人文环境建设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

  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配套一定数额的建设管理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管理,用于支出由学校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分别按照《淮海工学院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淮工院发〔2016134号)和《淮海工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修订)》(淮工院发〔2014190)执行。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考核发现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立项,同时扣除相应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设备进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二年而闲置的。

5.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6.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新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