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 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4
江苏海洋大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解决和完善教学、科研需要的特殊仪器设备,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鼓励和激发教职员工创新能力,节约教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研制以及对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改造。
第三条 经鉴定技术先进、使用效益显著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 申报立项的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市场上又没有现成可供采购的仪器设备。
2.市场虽有现货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改造)可以节约经费,或者市场现有产品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自制(改造)设备在质量、性能上优于同类产品。
3.自制设备外观精美大方,质量符合相关产业技术要求,性能安全可靠,并给予同类产品一致的质保承诺。
4.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审计
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立项组织、管理和验收。
第六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单位落实制作人员、经费、进行专家论证后,提交立项申请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立项审批
1.总价在5万元以下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2.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专家组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总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专家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实行审计制,通过立项审批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校审计处对自制(改造)项目中的材料构成、价格、设计费、制作费等的合理性进行预审计。经过预审计的立项项目,方可实施。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通过合格验收后,审计处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通过决算审计后可入库报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价格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原材料价格、设计制作费、劳务费、安装调试费和合理损耗费等,各种原材料价格都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第十条 仪器设备自制和改造过程中的损耗和备用件,原则上不超过原材料总价的5%,损耗和备用件部分以购置原材料方式计入成本,结余的原材料和配件留作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使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配件和原材料购置,按学校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配件和材料可以先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数量与程序根据项目进度和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总的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预算的80%。
第十二条 自制批量仪器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样机使用一个月后,各项技术指标和稳定性均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批量自制。
第十三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应按进度实施,因故需要延期完成,须做书面说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
第十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实施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达成协议。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项目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指派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完成后,应及时投入试用,试用期须在一个月以上,并做好试用记录,试用期性能稳定,可申请合格验收。
第十七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制作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通过合格验收后,经决算审计可办理入库报账,项目技术资料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保存。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学校按以下办法奖励:
1.列为单位实验室绩效考核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指标。
2.根据自制(改造)仪器设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学校可推荐申报相关项目和奖项。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学校鼓励进一步研究、开发,推进产品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对因失职行为而使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研制终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研制失败,或不能通过验收,视情况做如下处理:
1.部分指标达不到验收要求时,限期改进。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酌情扣除部分劳务费和设计制作费。
2.50%以上指标达不到验收要求,且限期改进后仍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视为项目研制失败。研制失败项目,项目撤销申请经制作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根据项目经费额度,逐级上报审批,并酌情扣除劳务费和设计制作费。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由制作单位或个人自负研制材料费的0-50%。所购置的配件和材料,纳入实验室材料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奖惩,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7人(含7人)以上专家组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